汶川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汶川县“无证明城市”改革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公示的函
汶川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对汶川县“无证明城市”改革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公示的函
县政府办、县融媒体中心:
为扎实推进汶川县“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减少办事群众“多头跑”现象,按照《汶川县“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经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单位对事项目录逐一进行清理,县行政审批局统一汇总,形成了《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并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程序做好公示公告工作。现恳请贵单位分别通过“中国·汶川”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微汶川APP和汶川县电视台图文频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1日,共5个工作日。请予以支持为谢。
专致此函。
附件:汶川县“无证明城市”改革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联系人:付燕 电话:15183705123,0837-6683666)
汶川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
汶川县“无证明城市”改革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处理决定 | 依据 | |
1 | 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 1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 乡镇畜牧兽医站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61号 |
2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2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62号 |
3 | 能够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材料;属于损毁的,需提供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 | 3 | 事项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 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取消,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 | |
4 |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
5 | 林权证明材料 | 4 | 村民自用材采伐许可 | 林草局 | 村委会、镇人民政府 | 取消 | |
6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 5 | 省内运输证许可 | 林草局 | 企业或个人、其他林业部门 | 取消 |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7 | 银行销户证明 | 6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银行 | 取消 | |
8 | 银行销户证明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银行 | 取消 | |
9 | 通知债权债务人申报债权债务的公告(存在债权债务的需在州、县发行的报刊上刊登15日) | 8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存在债权债务的需在发行的州、县报刊上刊登15日 | 取消 | |
10 | 银行销户证明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银行 | 取消 | |
11 |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注销公告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需在州、县发行的报刊上刊登15日 | 取消 | |
12 |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 11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局 | 村级审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取消 |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3 |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 | 12 | 城乡特困供养 | 民政局 | 村级审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取消 |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三条 |
14 | 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 13 | 城乡临时救助 | 民政局 | 村级审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取消 | 《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第四章申请受理第十条 |
15 | 汶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14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 民政局 | 村级审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取消 | 《汶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 |
16 |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局 | 村级审查、乡镇审核、残联审批、民政终审 | 取消 |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
17 | 需提供收养证明 | 16 |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 民族宗教局 | 民政局 | 取消 | |
18 | 贫困劳动力证明材料 | 17 | 企业吸纳相关人员享受就业奖补 | 县人社局 | 所在村、镇 | 取消 | |
19 | 书面说明 | 18 | 工亡人员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县人社局 | 当事人所在地乡政府、或派出所 | 取消 | |
20 | 身份证.银行卡 | 19 | 办理退休 | 社保局 | 本人 | 取消 | |
21 | 学员驾驶学习证明 | 20 | 培训学员申请汽车驾驶补贴 | 就业局 | 村、镇 | 取消 | 提供驾驶证复印件 |
22 | 贫困劳动力证明 | 21 | 初始培训学员申请生活、交通补贴 | 就业局 | 村、镇开具证明,最终以国扶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取消 | |
23 |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 22 | 初始培训学员申请生活、交通补贴 | 就业局 | 村、镇开具证明,最终以就业局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取消 | 提供失业证复印件 |
24 | 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 | 23 | 初始培训学员申请生活、交通补贴 | 就业局 | 村、镇开具证明,最终以就业局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取消 | |
25 | “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 | 24 | 初始培训学员申请生活、交通补贴 | 就业局 | 村、镇开具证明,最终以教育局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取消 | 个人承诺情况说明 |
26 | 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 25 | 初始培训学员申请生活、交通补贴 | 就业局 | 村、镇开具证明,最终以民政局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 取消 | 提供失业证复印件 |
27 | 家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26 | 抚恤金、丧葬费、遗嘱生活补助等发放 | 教育局、社保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单位函件代替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
28 | 校车驾驶员驾驶证 | 27 | 校车许可 | 汶川县教育局 | 交警大队 | 取消,有效证照代替 |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20号) 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由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审核。 |
29 | 驾驶员身份证 | 县公安局 | 取消,有效证照代替 | ||||
30 | 校车运行方案 | 县交警大队、县教育局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31 | 校车保险单 | 保险公司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32 | 校车行驶证 | 交警大队 | 取消,有效证照代替 | ||||
33 | 汶川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审批登记表 | 28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 | 汶川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取消,个人代替 | |
34 | 申办报告(含办学申请和可行性论证),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办学章程、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能力(专长与优势)、社会需求、生源情况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35 | 举办者为个人的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出具的办学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有效证照代替 | ||||
36 |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有效证照代替 | ||||
37 | 聘任教师、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有效证照代替 | ||||
38 | 办学场所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建筑层面图复印件,租借场地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有效证照代替 | ||||
39 |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29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 汶川县教育局 | 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40 |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取消,有效证照代替 | |||||
41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42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43 | 筹设批准书 | 30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 汶川县教育局 |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44 | 筹设情况报告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45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46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取消,有效文件代替 | |||||
47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取消,有效证照代替 | |||||
48 |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医疗费发票 | 3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汶川县教育局 | 1.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取消 | |
49 | 缓学或休(复)学申请表 | 2.学生监护人 | 取消 | ||||
50 | 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雨露计划”申请表 | 32 | “雨露计划”资助项目 | 汶川县教育局 | 申请人、村委会、镇政府、县扶贫开发局、县人社局 | 取消 | |
51 | 学历证明 | 33 | 成人高考考生报名 | 县招办 | 毕业学校毕业证原件 | 取消 | |
52 | 成考考生工作单位证明 | 34 | 州外户籍州内报考成人高考考生 | 县招办 | 成人高考报名考生州内工作单位 | 取消 | |
53 | 随迁子女证明 | 35 | 州外户籍州内就读学生中考.高考报名 | 报名点学校.县招办 | 考生居住社区、辖区派出所 | 取消 | |
54 | 培训学时证明 | 36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汶川县各中小学幼儿园汶川县教育研究培训中心 | 培训主办单位 | 取消 | |
56 | 学校意见(县内就读学校) | 37 | 汶川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领 | 汶川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县内学校 | 取消 | |
56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汶川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领 | 汶川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乡镇人民政府 | 取消 | ||
57 | 县扶贫移民局意见 | 汶川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领 | 汶川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县扶贫移民局 | 取消 | ||
58 | 户籍证明和居住证明 | 38 | 教师资格认定 | 汶川县教育局 | 派出所 | 取消 | 有效证件代替 |
59 | 身份证明 | 39 | 各类灾害气象要数证明 | 汶川县气象局 | 个人、单位 | 取消 | |
60 | 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 40 | 放弃继承权声明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不强求当事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主动提交的除外 |
61 |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41 | 赠与(单方)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不强求当事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主动提交的除外 |
62 | 遗嘱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42 | 遗嘱监护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不强求当事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主动提交的除外 |
63 | 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43 | 正常死亡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不强求当事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主动提交的除外 |
64 | 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44 | 非正常死亡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不强求当事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主动提交的除外 |
65 | 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 45 | 法定监护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不强求当事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主动提交的除外 |
66 | 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 46 | 指定监护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不强求当事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主动提交的除外 |
67 | 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 47 | 协议监护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不强求当事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主动提交的除外 |
68 | 与被指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 48 | 意定监护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不强求当事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主动提交的除外 |
69 | 当事人的保证能力证明 | 49 | 保证书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
70 | 抚养人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 50 | 抚养协议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
71 | 扶养人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 51 | 扶养协议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
72 | 赡养人赡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 52 | 赡养协议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
73 | 收入证明等 | 53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 汶川县司法局 | 单位、村、社区 | 取消 | |
74 | 单身证明 | 54 | 不动产权登记 | 汶川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取消 | |
75 | 被征地单位无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 | 55 | 供地程序 | 汶川县自然资源局 | 涉及被征地的单位或组织机构 | 取消 | |
76 | 婚姻关系证明 | 56 | 不动产登记夫妻加(减)名变更登记 | 汶川县自然资源局 | 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局或人民法院 | 取消 |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为:结婚证、离婚证。无该证件可向民政局申请补办。 |
77 | 死亡证明 | 57 | 不动产法定继承的办理 | 汶川县自然资源局 |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取消 | |
78 | 监护关系证明 | 58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 汶川县自然资源局 | 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 取消,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数据共享所能体现的资料为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无上述材料的才需出具监护关系证明。 |
79 | 身份信息变更的证明 | 59 | 不动产登记 | 汶川县自然资源局 | 公安局,工商局 | 取消 | 有效证件代替 |
80 | 出具机动车灭失证明 | 60 | 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 公安局 | 乡镇政府 | 取消 | |
81 | 医院聘用证明 | 61 | 医师注册 | 卫健局 | 注册医院 | 取消 | |
82 | 医院聘用证明 | 62 | 医师变更 | 卫健局 | 变更注册所在医院 | 取消 | |
83 | 体检证明 | 63 | 护士首次注册 | 卫健局 | 二级医院以上 | 取消 | |
84 | 死亡证明 | 64 | 残疾证注销 | 映秀镇 | 所属村 | 取消 | |
85 | 办理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办理人银行卡 | 65 | 离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丧葬抚恤金 | 映秀镇 | 所属村 | 取消 |